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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环境违法 纠错并登报道歉 罚款可减30%

原标题:东莞:企业环境违法纠错并登报道歉罚款可减30%

东莞:企业环境违法 纠错并登报道歉 罚款可减30%

■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警方,深入果园、荔枝林查处环境违法企业(记者周桂清摄)

辱骂或恐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在《东莞日报》《东莞时报》等主流媒体公开道歉的企业,可按拟罚款金额的30%减轻处罚……7月1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提到的“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备受企业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为,全面落实“一把尺子”执法标准,着力锻造和磨炼“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的东莞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社会各界人士可在7月29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和意见。

用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东莞企业多,环境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什么情况下从重顶格处罚、什么情形可以酌情减轻、哪种情况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以往的执法行动中,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依据“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造成社会影响程度大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节综合考虑处罚,但具体到哪些情况属于社会影响大、问题严重,哪些情况属于影响小,如何判定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则并无明晰的标准。

此次发布《意见稿》则明确行政处罚案件量罚的尺度、种类、幅度、标准,强调遵守“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综合分析、公平公正”原则,将原本模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并根据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处罚依据,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成可操作的标准,让执法人员一目了然,也让被处罚的单位明明白白。

《意见稿》第十条明确了8种“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形,包括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属于免予处罚情形,经免予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经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处罚的,又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等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案件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

为了鼓励环境违法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自觉践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意见稿》还积极探索建立“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

《意见稿》第九条规定,违法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前,在《东莞日报》《东莞时报》等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按拟罚款金额的3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不过,“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必须遵守两个前提,一是违法者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二是公开道歉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但是,并非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都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

《意见稿》规定了6种情形,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制度。比如,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同时,为了堵住企业、个人以公开承诺道歉减轻处罚后继续违法的空子,《意见稿》还强调,经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处罚的,又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记者周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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