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庆渝年”闹剧第二季上演,公章在手“天下”我有?法院:不一定
近日,一则“李某庆被行政拘留”的热搜,再次吸引了吃瓜群众的目光,“当当事变”“庆渝年”……网友也给这场闹剧起着“剧名”。但很多人忽略了一个关键点:抢到的公章作数吗?对此,海淀法院法官分析:不一定,关键要看盖章人的身份。
“之所以在股东夺取公司控制权的纠纷中常出现公章之争,是因为原则上来说,公章对外全面代表公司意志。掌握了公章,就掌握了绝对话语权。”法官解释说,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个人而言,签字与盖章都可以由其自身完成,没有任何阻碍;而对公司而言,它只能通过特定人,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为其“代言”。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都是自然人,外界怎样来确定他们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呢?——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这一行为表明,这是公司行为。而公章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还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因此,有了公章,不一定能代表公司。我国相关法律文件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既然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自然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需要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即便加盖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
可见,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另外,近期也出现了腾讯被假公章蒙骗的案件,现实中,如果公司认为合同上加盖的是假公章,该怎样解决?
法官回答说,假公章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是公司以加盖在合同书上的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为由,提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此时,应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可通过申请鉴定、比对备案公章等方式进行举证。
公司举证后,合同相对人可通过举证证明盖章之人有代表权,如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具有代理权等事实,从而主张根据相关规则认定合同对公司有效。此时,公司只能通过举证证明交易相对人为恶意相对人来否定合同的效力。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