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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嬉戏受伤 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原标题:学生在校嬉戏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校园安全是一件时刻牵动大众神经的事件,但有关学校要不要赔偿的各类案件屡见报端,校园安全事件归责原则的争论,在群众中也甚嚣尘上。就此,侵权责任法用三个的条文予以明确规范,群众争之所在,即为对三个条文的混淆理解所致。

小刘与小付系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同班同学,平日非常要好。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两人在校于晚餐后在校操场自由活动,嬉戏过程中,小付追逐小刘拖拽倒地,致小刘腿部受伤。最终经鉴定小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双方父母均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并称在新闻报刊中有法院的类似判决。学校则认为在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不应担承担责任。双方就此相持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与小付平日要好,因课间休息时段在操场嬉闹,双方均无造成对方伤害之故意,事故后果纯属无心之过失所致。小刘先前跨越小付头顶的行为是引起小付追逐的原因,小付追逐拖拽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后果的过失行为。故,双方均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本案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归责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学校在事发前制定并开展了安全教育的相关活动,实施了校园巡逻巡查制度并张贴警示。原、被告所提交之证据,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有过错。故,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在校园安全事件中,学校的归责原则,因受害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针对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第三十九条针对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两种归责原则的不同,学校在具体纠纷中的形态差异,导致了此类纠纷不同裁判结果的差异。故,此类纠纷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在具体个案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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