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是说法|代言P2P平台出问题,刘国梁、汪涵光道歉就行了吗?
来源:国是直通车
(资料图)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中新社记者刘关关摄
(资料图)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席刘国梁中新社记者陈文摄
因代言的P2P平台“爱钱进”被警方调查,湖南卫视知名主持人汪涵与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席、奥运冠军刘国梁相继道歉。
当初,汪涵说,爱钱进“有内涵、更靠谱”;刘国梁说,爱钱进“冠军实力护航、幸福稳稳进账”。
话说太满,容易被打脸。
据报道,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募集资金已被北京东城区公安经侦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办。
数据显示,截至7月1日,爱钱进借贷余额227.6亿元,借贷余额笔数为186.76万笔,人均累计出借金额4.96万。网曝“37万人被骗230亿元”,与此数据相符合。
如今,汪涵“肿着脸”发道歉信说,其曾于2016年至2018年为该APP代言,之后得知“爱钱进”产品出现兑付迟缓现象,就多次联系平台,敦促他们解决问题。在做这些事情时,未及时向大家通报,为此道歉。
刘国梁道歉说,在得知网友和平台用户反映的问题后,自己感到“十分焦急也很痛心”,已经第一时间敦促平台尽快且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当初代言理财产品赚的盆满钵满的明星们,如今产品出了问题,光道歉就能了事?是否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理财产品频“爆雷”
根据爱钱进官网披露,截至2020年5月31日,爱钱进借贷余额本金约227.6亿元,当前出借人数量约37.6万人。
该平台累计撮合交易额2318.97亿元,累计代偿金额123.21亿元,逾期金额66.29亿元,逾期率达27.01%。
“爱钱进”被立案后,有网友表示,正是看了汪涵、刘国梁的广告才决定投资的。因此,要求汪涵、刘国梁退还代言费,并赔偿他们的损失。
因“爱钱进”一案,汪涵也被维权者送上微博热搜。更有部分投资者在湖南电视台大楼附近打出“汪涵还我血汗钱”的标语进行维权。
实际上,这不是第一例明星代言理财产品“爆雷”事件,此前不少明星甚至是经济学家也曾代言过爆雷的理财平台。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强大号召力。一部分投资者正是出于对自己喜爱明星的信任,才去购买相关的理财产品。因此有舆论认为,在产品出事后,当初收取丰厚广告费的明星承担一定责任,于情于理也说得过去。
两大证据可让“汪涵们”负责
那法律上如何规定的?具体到本案,汪涵、刘国梁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的法律人士对要查“退还代言费以及承担法律责任”不抱乐观看法。
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莹律师向国是直通车表示,明星代言是一种宣传行为,如果没有实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过程,对“爱钱进”的犯罪行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看来,有两种情况可以让汪涵、刘国梁承担责任:
一是汪涵、刘国梁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爱钱进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二是汪涵、刘国梁是否使用过这个产品。如果汪涵、刘国梁在推荐前,本人没有投资爱钱进,他要承担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据此看,汪涵、刘国梁是否“明知或应知爱钱进是虚假宣传”以及是否“购买过爱钱进产品”成为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点。
如果有证据显示,汪涵、刘国梁明知以及应知是爱钱进是虚假宣传,或者没有使用过爱钱进理财产品。根据《广告法》,汪涵、刘国梁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据《刑法》则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业内人士告诉国是直通车认为,明星都会有自己的法律团队,在承接广告时,团队会帮他规避一些法律风险。这就是很多理财平台爆雷后,相关代言明星并没有受到责任追究的原因。
尤其是P2P作为前几年新兴的理财平台,很多明星都是“门外汉”,很难有专业的认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很难“明知或应知爱钱进是虚假宣传”。
张莹表示,明星代言多数是商业行为,明星的号召力较强,也有一定影响力,易对公众消费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因此,代言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汪涵、刘国梁要承担责任,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主要还是一种补偿责任。”
投资者、消费者,无论是花钱还是理财,还是要有自己的判断,不能因为是明星代言就轻易相信。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