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级法院协力促调解民营企业解围渡难关
6月18日,受二中院委托调解,在城口法院周兆吉专委、李勇庭长的主持下,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件。
四川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涉案房地产工程,并与重庆城口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工期相应顺延。后因楼盘规划调整、工程图纸设计变更、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导致工期延误。一审判决后,重庆城口某开发公司提起上诉。
由于当事人双方就工期延误天数及工期延误损失存在较大分歧,就工期争议发生纠纷已达两年,开发公司以此为由,迟迟不予施工单位退还保证金、支付欠付工程尾款,导致四川某建设公司资金困难、民工维权事件发生。若采取评估鉴定必然增加诉讼成本、耗时费钱。
周兆吉专委强调,调解秉承自愿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调解的前提。拖延诉讼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增加诉讼成本,导致矛盾升级,双方当事人要正视问题、积极磋商,才能达成调解。通过背对背的单方调解,重庆城口某开发公司承认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对工期延误存在一定影响,同时也提出施工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城口某开发公司目前资金困难,希望对方能够做出较大让步。四川某建设公司表示,目前企业资金短缺,急需资金注入激发活力,解决民工欠薪等具体问题,也理解开发商的现状,愿意在工期延误损失上作出让步,但需要及时兑付部分资金。
经过周兆吉专委、李勇庭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至此长达两年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为民营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为企业的发展带去了希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