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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同案人申请307万国家赔偿 称曾遭遇逼供、诱供

原标题:“山东张志超案”同案人申请307万国家赔偿,称曾遭遇逼供、诱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继“山东张志超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788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之后,同案人王广超近日也向法院提起307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2020年6月18日晚,界面新闻从王广超的代理律师刘志民处获悉,他们已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诉维权交通费、因误判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在内,共计307万余元。

王广超被羁押390天(自2005年2月26日至2006年3月22日),按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每日346.75元计算,共计申请13.5万余元。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个男生洗刷间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张志超在服刑期间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申诉被屡次驳回后,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被告人张某超(文书原文如此,指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文书原文如此,指王广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经过六次延期之后,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涉奸杀案再审一案在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方山东省检察院在庭审中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撤销此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刘志民表示,王广超还是未成年时就入狱了,因此也没能上大学,没有接受到更好的教育,致使个人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偏低,找不到好的工作,只能是靠拼体力打工维生。因此,他在申请赔偿中提出了“因误判有罪而致使其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报酬的获得有一定损失”,按每月损失5000元计算,此项申请为84万元。

该案中被认定犯有包庇罪的王广超如今在宁波以开货车为生。他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直到现在仍会经常想起当年被判包庇罪的经过,“对这个案子我本来是放弃了的,没想到这么多年后还会重审,能有一个还我清白的机会。(这些年)每当看到有冤假错案的报道都会联想到自己,我至今都不明白,为什么被抓进去的是我。”

王广超称,张志超案对他的人生轨迹产生了转折性的影响,自己跟张志超从上初三开始认识,起初关系一般,直到上了高中被分到一个班关系才好起来。

谈及案发当天的情况,王广超称自己根本不记得发生过什么,“上学那时就是宿舍、食堂、教室三点一线,案发当天有升旗仪式也是后来才知道的。口供是在警方传讯过程中被打后才编出来的,被传讯的也不只我一个人,更不清楚法院为什么会根据我的口供认定我犯有包庇罪。”

据刘志民透露,王广超将多年压抑在心底的话,用书信的形式转交给承办国家赔偿的法官。王广超在信中称,自己根本无罪,曾遭遇持续刑讯逼供、诱供,如果自己没有被冤枉,会按部就班地读大学,然后找一个企业工作、生活,而现在只能在一家小型私人企业里做货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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