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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签名不真实,法院:驳回起诉

原标题:诉状签名不真实,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工作人员:“王某甲,本院受理了王某乙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您作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现向您送达开庭传票。”

王某甲:“开庭传票?我还不知诉状内容,您们出示的民事起诉状上具状人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的签名呢。”

这不是生活中的段子,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生的真实一幕。

2020年4月22日,大足法院受理王某乙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向原告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送达开庭传票时,其称不知道诉状的内容,需要诉状以便准备开庭事宜。法院工作人员向其出示卷宗内的民事起诉状供其核实后,其坚称本案民事起诉状上具状人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否认该民事起诉状上所列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在起诉状上的具状人处签名或盖章,起诉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作为王某甲否认本案民事起诉状上的具状人签名系其本人书写,否认该民事起诉状上所列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以原告名义提出的起诉,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的,属于自然人的,提交的起诉状落款应当本人签名、捺印。他人在具状人处代签的行为会造成原告主体不适格,致使案件被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无诉讼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王某乙不具备诉讼能力,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代为诉讼。虽然起诉状中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四项条件,但诉状上的签名非本人,便足以说明此次起诉非本人意思表示,故而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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