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抚养费用引争执调解重拾父女情
2008年9月,杨某甲与被告刘某某非婚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之后一直随其母亲杨某甲生活。现原告杨某乙以杨某甲没有固定工作,单独抚养原告十分困难为由,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64000元(按每月500元计算),并从2020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母亲杨某甲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对支付抚养费并无异议,甚至表示希望能够直接抚养原告,同时强调,此前并非被告不同意抚养原告,而是原告母亲不让被告抚养原告。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某从2020年6月起至原告杨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支付原告杨某乙抚养费1200元。同时,原告法定代理人也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承诺今后也不再向被告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本案中,如果单从法律层面考虑,就案办案、机械办案,那么被告必然会败诉。
但是,考虑到被告和原告母亲对原告均有拳拳爱女之心,承办法官在调解时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从有利于原告成长角度出发,引导被告和原告母亲摈弃过往纠纷,为原告创造积极、正面、良好的成长环境。经过多番耐心开导,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原告母亲也当庭表示,今后会多协助被告探视原告,促使原、被告更多机会和时间培养父女感情。
至此,一个纠纷得以解决,一段濒临破裂的父女情,亦有了修复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