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课|儿童高空抛物致死伤时有发生:谁赔偿,物业是否有责
河南三门峡一小区6岁男童从25楼抛下瓷砖,5岁男童被砸伤后去世。
5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的这起高空抛物事件引起舆论关注,目前警方已刑事立案。与以往诸多高空抛物案件难以找到具体侵权人所不同,这起案件中侵权人明晰,但却是一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
在司法实践中,此事中造成的损害谁来赔偿?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创律师均认为,这起侵权案件中,男童尚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其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据警方通报,肇事男童是将楼道内脱落的踢脚线瓷砖从25楼的通道通风窗口扔出。此事件中,物业是否有责任?赵良善认为,损害结果是因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直接造成的,物业才有责任。闫创认为,最终还要结合相应的证据由法院来认定,综合判断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儿童高空抛物伤人时有发生
和妈妈去外婆家的路上,5岁2个月的苗某某被一块天降瓷砖砸中了头,随即倒地。不幸的是,在送医抢救后,5月29日16时20分许,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瓷砖是6岁男童赵某某从楼上扔下的。根据河南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初步调查,赵某某是将楼道内脱落的踢脚线瓷砖从25楼的通道通风窗口扔出。
此事再次引发公众对防范高空抛物这一话题的关注。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近年来,多地发生多起肇事者为儿童的类似事件。
2016年3月4日,在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内,4岁的男童小军(化名)从楼上扔下小块混凝土,将3岁的男童小成(化名)头部砸伤,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小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7月2日,贵州南明太慈桥国际城小区,一名10岁男童高空抛物,中年女性袁某某不幸被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去世。
2019年6月20日,据@南京鼓楼警方通报,6月19日15时许,在南京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名女童不幸被楼上一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受伤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今年1月,海南高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一则案例中,琼中湾岭镇某小区一租户家的9岁男童袁某某从21层扔下三盒纸盒包装的牛奶,其中第二盒砸中七旬老人纪某头部。经鉴定,纪某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男孩的监护人向纪某赔偿各项损失共7万余元。
澎湃新闻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开始,每年有数百起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有关的案件,而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意见》同时指出。
律师:男童不承担刑责,其家属应赔偿
回归本案,高空抛下瓷砖的6岁男童赵某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受害方如何得到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闫创认为,可以明确高空抛物的6岁男童是侵权人,但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男童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闫创认为,6岁男童的家长没有履行好作为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应对其家长批评教育,让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亦认为,本案中,高空抛物者某只有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虽然男童赵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是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肇事男童的法定监护人需向死者某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物业是否该担责?
那么在河南这起案件中,赵某某将“楼道内脱落的踢脚线瓷砖”从25楼的通道通风窗口扔出后砸到苗某某,物业是否该为该案担责?
对于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和87条等有明确的规定。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就在本案发生前一天的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其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在前述发生在广东潮州的高空抛物案例中,潮州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小成和抛物者小军均是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识别和认知能力非常有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理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幼儿园对提供给幼儿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没有及时改进和消除安全隐患,在事故中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涉事幼儿园被判承担90%责任,共计赔偿34.4万余元,剩余10%责任由小军及其父母承担。
幼儿园的高空抛物案例对这起发生在小区的案例是否有参考意义?
闫创表示,在幼儿园的高空抛物案例中,法院作出判决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即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等。
但幼儿园、学校与物管并非同类的机构。
闫创认为,如果是高空坠物,如“瓷砖脱落”,经认定属于物业的管理区域,物业没有及时维修加固,这属于物业的管理责任。6岁男童从25楼扔瓷砖的案件中,警方初步调查赵某,某是将“楼道内脱落的踢脚线瓷砖”从25楼的通道通风窗口扔出,责任的承担最终还要结合相应的证据由法院来认定,综合判断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赵良善分析认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即:损害结果是因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直接造成的。
本案中,5岁男童苗某某的死亡并不是因瓷砖脱落、坠落直接造成的,脱落的瓷砖只不过是6岁男童赵某某实施侵害的一个工具,故苗某某的死亡与瓷砖脱落、坠落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赵某某扔瓷砖的行为与苗某某的死亡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赵某某对苗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