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店长推荐”四字可不能随便用,商家被罚款5000元
想在微信公众号中推销消暑药品藿香正气软胶囊,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商家特意在广告中打上了“店长推荐”的字样。没想到,就因为加上了“店长推荐”这四个大字,这家医药连锁企业接到了由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的5000元罚单。
近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经查,上述“藿香正气软胶囊”为非处方药,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890019”。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和其他商品,密切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具有特定的用途或功效,消费者应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使用;经营者在推广商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规范相关广告的发布行为。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