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一公司变更登记未果起诉市监局,后者辩称系原告撤回申请
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未成功,海南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信公司)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口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法院)。
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商事登记服务窗口。受访者供图
这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件4月17日在琼山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海口市场监管局代理人称,该局在对美信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时,办理人员刘文峰将材料取回。也就是说,美信公司撤回了变更登记申请;而刘文峰坚称,他并未取回任何材料。
此次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审判长未当庭宣判。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副教授王静表示,申请人是否又撤回申请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登记机关承担,如果登记机关拿不出证据证明办理人员取走了材料、撤回申请,则登记机关对其是否依法按时履行登记职责要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更换公司负责人
据美信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持有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鼎公司)100%股权。2019年11月25日,该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免去黄革立原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刘文峰为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寅鼎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状态为存续,法定代表人为黄革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该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更换过四次法定代表人,黄革立系于2019年7月被任命为寅鼎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文峰称,由于寅鼎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等重要文件被第三人控制,美信公司决定寅鼎公司启用新公章并进行了登报声明。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他携带材料前往海口市场监管局办理寅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业务。
“我总计交过两次材料。”刘文峰称,他于第一次提交材料以后,前往办事窗口了解办理进度。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材料上加盖的寅鼎公司印章与海口市场监管局备案印章样式不符。为此,他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提交申请材料,其中补充了寅鼎公司《关于新公章启用的说明》。
刘文峰称,第二次提交材料之后,海口市场监管局一直未与他主动联系过,更从未向他退还或要求他领回任何申请材料。由于海口市场监管局未向其反馈任何处理结果,美信公司遂将海口市场监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后者履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
庭审:登记机关称办理人员撤回申请
美信公司诉海口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在琼山法院开庭审理,海口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寅鼎公司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代理人、黄革立等出庭应诉。
庭审中,海口市场监管局代理律师辩称,寅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意志,该公司的经营活动都应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美信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此外,因刘文峰提交的材料中盖的章与备案章不一致,该局在接到寅鼎公司举报后,“触发了实质审查程序”。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刘文峰取回了注册官处的全部申请材料。此后,海口市场监管局再未收到任何涉案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
不过,海口市场监管局未提交或当庭出示刘文峰取回材料的证据。
寅鼎公司的代理人也认为,变更登记非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海口市场监管局与寅鼎公司代理律师均请求法庭驳回美信公司起诉。
刘文峰称,他从未自海口市场监管局取回任何申请材料。
美信公司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雪松表示,海口市场监管局理应具备并可代表海南省范围内各级各地市场监管机构的最高行政管理水准。就当事人向其提交及收回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交接,均应有严格的文件收发制度及与当事人进行文件交接的相关收据或证明文件。因此,海口市场监管局应当就其所称刘文峰取回申请材料一事提交证据。海口市场监管局前述说法,既超出社会公众对于行政机关应有的履职方式的认知,也并未获任何证据证明。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持续近5个小时,法庭归纳了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就该案争议,法庭宣布将由合议庭于庭审结束后进行合议,故未作出当庭宣判。
对于交取材料是否需要签字确认等问题,4月20日下午,海口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注:为该局办公室副主任宋威,负责宣传)表示,因该案正在审理中,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专家:登记机关要证明申请人已撤回申请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副教授王静介绍,登记在学理上是行政确认。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前往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行政机关通过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来作出行政确认,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王静认为,海口市场监管局在对材料真实性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存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予以核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争议的“办理人员究竟有无取回材料”,王静说:“市场监管系统的办事流程应当是非常规范的,收取材料都会进行签字确认或邮政签收。首先,申请人自己要证明其已经将申请材料的确提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如果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或登记机关自己承认收到材料,申请人是否又撤回申请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登记机关承担。如果登记机关拿不出证据证明办理人员取走了材料、撤回申请,则登记机关对其是否依法按时履行登记职责要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中,原则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此外,王静还表示,公司股东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宜起诉登记机关的案件,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但是,这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背后还是民事争议,例如公司股东与原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产生矛盾纠纷,“民事纠纷最终还是要靠民事诉讼等方式去解决”。
责任编辑:郑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