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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近六旬贩毒惯犯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刑四年

原标题:一年近六旬贩毒惯犯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刑四年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某超市旁以600元价格将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贩卖给程某。

2019年12月10日,程某向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后李某将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送至南昌市西湖区干家前街某单元楼下交给程某的妻子胡某。

2019年12月13日,程某又向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后李某将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两小袋甲基苯丙胺送至南昌市西湖区干家前街某单元楼下交给胡某。次日凌晨,李某在胡某家中向其收取了后两次毒资18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00年至2016年期间,曾多次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于2019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贩卖共计人民币2400元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贩卖、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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