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法院盘龙法庭审理了一件借用合同纠纷。被告王某某向荣昌区昌州街道某汽修厂借用一台钣金修复机,但至今未能归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向该汽修厂赔偿钣金修复机折价款1900元。
该汽修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某。王某某借用钣金修复机一台,并于当日向张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了钣金修复机型号,价值1900元整。
法院认为,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王某某向该汽修厂借用钣金修复机,应按约定返还钣金修复机。在法院向王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王某某至今仍未返还钣金修复机,且原、被告均认可王某某已不能返还钣金修复机原物,均同意王某某按钣金修复机约定价值1900元进行给付,故法院判决王某某向该汽修厂赔偿钣金修复机折价款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