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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经营权重复承包 诉请法院返还投资款获支持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定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680万元、垫付的货款26.7万元,共计706.7万元。

经查明,2019年1月原告林某与被告正某公司签订《公司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投资款68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将公司经营权移交给原告。2019年4月被告与案外人陈某签订《承包备忘录》,由陈某承包被告公司的生产销售,承包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鉴于正某将一间公司二次承包的行为,原告林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恪守合同,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公司承包合同》后原告支付了投资款,但被告一直未将公司经营权移交给原告,《公司承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目前也已无履行的可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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