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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僵尸车”成了“定时炸弹”

近年来,被弃置在城市街头、小区的“僵尸车”随处可见,它们不仅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对于车主来说也是一颗“定时炸弹”,可能给车主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2019年2月的一天,不到六周岁的朱某乙与其兄弟一同出门玩耍,直到下午五点半还未回家。孩子的奶奶李某会便出门寻找,在某幼儿园对面马路边停放的废弃长安车上,发现了孙子朱某乙卡在车辆副驾窗上,身子悬挂在窗外。李某会从车上将朱某乙取下抱回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进行人工呼吸,医务人员到达后确认朱某乙已死亡。

随后,朱某乙的父母朱某甲、彭某某将该长安车的车主李某达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该长安车系被告李某达2015年左右购买的二手车,于2018年将该车停在了某幼儿园对面的马路边。车辆登记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注销”,是一辆典型的“僵尸车”。李某达作为该长安车的所有人,对车辆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在长期未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将车辆妥善处理。李某达虽表明自己在停车时锁紧了车门车窗,但经调查,事发后该车副驾驶车窗打开了约三分之一,其余车窗完全打开,死者朱某乙就是因为卡到这辆“僵尸车”副驾驶玻璃上导致死亡。

法院认为,李某达对朱某乙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该车没有完全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在未使用该车后,本应当将车辆妥善处置,而李某达擅自将车长期停放在马路边,且该路段并非长期停放车辆的合适场所,事发时车窗也未完全关闭,导致未成年人朱某乙能够进入车内,李某达存在一定过错,与朱某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原告作为朱某乙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到监护义务。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过错大小,铜梁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朱某甲、彭某某自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达承担次要责任,并作出相应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心存侥幸,对于长期停放的“僵尸车”应尽快处理,即使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处理,也要经常确认停放车辆的状态,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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