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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定金后反悔 法院:定金不予退还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购房反悔的原告刘英败诉,定金不予返还。

2019年8月28日,刘英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该公司项目分期的房屋。《认购协议书》载明房屋预售建筑面积、认购总价、实付等项,同时约定:“若乙方未按照本认购协议书签订正式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未按期分别支付首付款/全款,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贷款要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协议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所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甲方并有权单方面将上述房产另行出售”。同日,刘英交纳了2万元定金,并向该公司递交《延期签约申请》,表示因己方资金原因,申请将签订合同日期延期至9月30日。此后,刘英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支付首付款,而是把公司告到法院。

刘英诉称:签订《认购协议》时,被告销售人员未就需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本人出示并就相关条款作出释明,本人对合同内容完全不了解,签订协议后,发现被告所售房价格明显偏高,装修标准完全不匹配所收费用标准,存在违反政府部门限价相关规定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定金2万元。

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一、在原告签署《认购协议书》前,已经向原告出示《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协议当天,原告以个人资金没有到账为由,申请延期付款及签约。根据原告单方出具的《延期签约申请》,原告也应于9月30日前签订合同。经我们了解,原告丈夫参加另一限购项目摇号并中签,可见原告违约意图明显。原告经多次电话通知仍不来签订合同,根据约定,我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协议书,且原告所缴纳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应在指定期限内与被告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认购协议书》中对房屋总价已单项专门列出,而根据交易习惯及购房人本身应尽的审慎义务,原告购房前也应对房屋系带装修销售及相应的装修标准已做了解。原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及交纳定金的行为包含其对房屋价格、房屋装修标准的认可。在本应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被告既未提高房屋总价,亦未要求原告接受与其已了解的装修标准不一致的装修标准,并不存在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故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被告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首付款,系原告违约,被告有理由对其定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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