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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首起涉环境资源案件

2020年3月20日,赣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组成合议庭远程视频审理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并在峡江县赣江河道砂场张贴道歉书。

经审理查明,赣江峡江县段的河道砂石需求实行沙票制,按需开采、销售、申报,购销、运输砂石。被告人龚某某为贪图利益,伪造20张空白的沙票,后在网上找人伪造“峡江县玉峡砂石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仁和镇大畔村民委员会”“峡江县仁和镇政府”印章,并将9张伪造的沙票给他人使用装沙。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利用伪造的印章购买、运输砂石,扰乱河道砂石开采利用正常秩序,对赣江水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造成一定破坏,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系赣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例涉环境资源案件。赣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于2019年12月20日在峡江县人民法院巴邱人民法庭挂牌成立,主要负责审理峡江县辖区内赣江流域环境资源的一审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负责吉安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赣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以及赣州、宜春、南昌三地涉赣江流域部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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