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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将自吸毒品贩卖他人获刑六个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会堂东路以300元的价格将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李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冰毒净重0.27g,麻古净重0.08g,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经现场检测熊某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阴性。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于1999年5月10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8月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6月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3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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