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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顾客受伤应担责

近日,永川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7月5日中午,向某与其女到永川区某餐馆店内准备就餐,餐馆服务人员安排二人在店外人行道安置的餐桌就餐。向某从店内走向店外未注意到店门台阶踩空摔倒受伤,后被送医治疗。向某与餐馆老板协商未果,遂诉至永川法院,要求餐馆老板赔偿损失。

永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前往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被告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预见到安全隐患。本案中,该餐馆应尽最大诚意和努力为顾客提供安全就餐环境,被告将餐桌设置在人行道上,店内到店外人行道有两级约10厘米高的台阶,却未在台阶处设置提示标志,故此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成年子女陪同,亦应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原告进店时已经过了台阶,应当知道台阶的存在,走出店门时,店门光线充足,稍加注意即可看见,故其踏空主要原因在于未注意地面情况,疏忽大意,故此原告对其人身损害存在主要过错。综上所述,原告向某基于受伤产生的费用31895.01元,原告应对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20%的次要责任,即6379.02元。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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