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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盗洒水车 被判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南昌市碟子湖大道凤凰停车场附近的一辆洒水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洒水车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同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被盗洒水车被追回后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吴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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