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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阶段性减征城镇 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报3月6日讯(记者赵汶通讯员廖秀秀)6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办法》透露,我省将从2020年2月到6月,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法》规定,我省将从2020年2月到6月,对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金代缴医保费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缴费费率从8.5%调为4.25%。

《办法》明确,参保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初审,经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复审,报省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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