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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男子与好友聚餐饮酒后驾车载人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邓某与李某、王某、刘某在南昌市南昌县汇仁大道某学校旁一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饭后邓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刘某途经南昌市金沙大道、施尧路、抚河南路、抚河中路,于23时42分许,由南往北行驶至抚河中路司马庙立交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结果为96mg/100mL,民警将邓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邓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24.4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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