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手提包,将包内现金130元取出后将包丢弃。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男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9年8月29日7时许,男子王某乘坐金溪县2路公交车至老街方向。行驶到某站台时被害人吴某上了车,王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布袋子用一只手拿着做掩护,另一只手伸入吴某随身携带的红色袋子内盗取吴某的手提包,因车子停顿了一下,没有将包拿出。接着王某再次将手伸入吴谋的袋子内、将袋内的黄色手提包拿出后于另一站台下车,下车后将包内130元钱现金拿走,包以及包内钥匙等物品随手扬到路边花坛中。案发后,王某将130元钱退还给了受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具有累犯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