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某(无业)在南昌市象山南路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郑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R15手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163元。当日,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沁园路某旅社内被抓获。当场查获被盗手机一部。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2008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至2019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一般累犯、赃物追缴并发还、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