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债务转移前的债务人某公司偿还债权人龚某债务转移前未付清的利息7.2万元。
原告龚某分别于2015年7月6日、11月27日向某公司转账40万元和2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被告某公司就40万元借款每月给付原告利息6000元,就20万元借款每月给付利息4000元。2017年12月1日,原告龚某与丁某某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某公司60万元,经丁某某同意,此款由丁某某分批偿还……”后原告龚某曾就该60万元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丁某某还清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后原告丁某向该公司主张在债务转移前还有部分利息未付清,该公司认为借款本金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债务已经转移,不存在再给付利息。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某公司的部分财务报表,拟证明被告某公司每月给付原告利息款共9000元,原告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清楚记载公司每月给付原告利息款的情况,与原告诉称的月利率1.5%一致,且该利率的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故被告某公司还应给付的利息应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每月9000元,共计7.2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