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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无收入丈夫拒绝扶养 法院判决丈夫履行义务

近日,江西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扶养纠纷案件,判决饶某某每月向无收入的妻子聂某某支付抚养费400元。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均系再婚,聂某某再婚前育有一子四女,现均已成年。饶某某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也均已成年。双方再婚婚姻期间未生育任何子女。聂某某再婚后一直在饶某某家中生活并抚养饶某某子女长大,其子女留在前夫家中。饶某某目前扣除五险一金月工资为4358元。聂某某为家庭妇女,无固定收入来源。2019年8月1日,被告饶某某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聂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聂某某搬至其儿子家中帮带孙子,饶某某未给过其生活费用。聂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饶某某给付生活费。饶某某则抗辩聂某某生育了五个小孩,已成年,应由聂某某的小孩履行赡养义务,自己不应支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系夫妻关系,虽然被告曾起诉离婚,但双方之间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故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聂某某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被告饶某某作为丈夫在经济上应承担扶养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有五个子女,其不应承担扶养费,子女依法应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的收入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结合原告目前在儿子家中居住带小孩的实际情况及实际生活支出,酌情支持原告每月400元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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