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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四进宫”不悔改 非法持毒获刑十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6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某小区内抓获被告人范某(女,51周岁),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粒。经称量,上述甲基苯丙胺净重9.8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5克。经抽样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范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毒品再犯、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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