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案发现场
案发现场
2月15日上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谢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决后谢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兴国县长冈乡塘石村委会根据上级要求,安排一名村干部和三名村民在该村富胜组斧头角路段设临时检查点,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防控。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皮卡车经过该检查点时,因未按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担心被现场记者拍摄,拒绝下车进行检查登记并驾车向前慢行,现场工作人员用身体拦下谢某某的车辆,谢某某只好下车接受检查登记。为防止谢某某逃避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将村干部个人用于防控宣传的车辆开至路中间。谢某某见状,认为自己是本村人,工作人员这样做没有给其面子,为发泄心中不满,遂返回车上,驾驶皮卡车连续三次撞击防控宣传车,导致防控宣传车严重受损。经鉴定,防控宣传车受损价值人民币9623元。案发当日,谢某某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庭前,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为谢某某指定了辩护人。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兴国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