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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合伙贩卖毒品牟利 均获刑罚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熊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要求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王某在南昌市某小区刘某家的楼下,刘某将一小袋毒品氯胺酮以300元贩卖给王某,后王某以400块钱的价格将从刘某处购得的毒品贩卖给熊某,王某从中获利100元。2019年12月12日,王某被抓获。同日下午,刘某主动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3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9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9月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罚款二百元;2017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一般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一般累犯、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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