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61岁)在南昌市某小区楼下,发现王某的电动车未锁地锁,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试开了电动车并将其骑走,后以600元卖给一过路男子。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042元。2019年11月4日下午,蔡某被抓获。
另查明:蔡某系一名累犯,1980年4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4月因销赃被劳教三年;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9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04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一般累犯、多次前科劣迹、坦白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