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1日下午,章某乘坐梁某(已判决)的电动车来到一路口交界处,章某告诉梁某发现了盗窃目标,让梁某停车在旁边等候。章某动手从程某背包内扒窍了两部手机,得手后章某立即搭载梁某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前去销赃,得赃款300元后二人平分。2019年9月25日,章某乘坐余某的电动车一起来到南昌市某商场附近,章某让余某停车在旁边等候,后章某动手从张某背包内扒窍了手机一部,得手后章某立即搭载余某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在离开现场过程中遇交警查车牌,二人弃车离开。后章某将该手机销赃得赃款350元,并分给余某150元。同年11月3日,民警将章某、余某抓获。
另查明:章某因扒窃于1992年3月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扒窃于1993年11月被处以治安罚款300元;因赌博于1999年11月被处以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余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5月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二人均具有坦白、有前科劣迹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