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邹某系一名95后。2019年10月26日凌晨,邹某步行至南昌市西湖区某老茶馆店,用旧衣服和木棍撬门进入店铺,在收银台抽屉里盗取现金3300元,后离开现场,将赃款挥霍。两日后,民警在一网吧抓获邹某。
另查明:邹某于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一般累犯、有前科、坦白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