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窜至江西省南昌市盗窃作案,共盗窃十一辆电瓶车和一辆自行车,其中七辆电瓶车经价格鉴定认定金额共计6994元。2019年10月11日、10月12日凌晨,杨某在南昌市盗窃三辆电动车。其中一辆以130元卖给一收废品男子。2019年10月12日中午,杨某被抓获,并追回被盗的电动车两辆,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2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杨某先后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罪多次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十五次,窃得他人价值人民币7629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一般累犯、多次前科、坦白、部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