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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虎门和康药店哄抬物价,市场监管重拳出击!

近期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不少市民选择戴口罩防范,口罩一时间成为热销产品,而部分商家借此机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更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口罩价格涨2~3倍

1月25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虎门和康药店经营口罩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购进“CM朝美”口罩(滤料:N95级),将进价为3.5元/个的“CM朝美”口罩(滤料:N95级)大幅提价到8-15元/个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

告诫全镇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小贴士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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