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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口罩二次销售隐瞒武汉返乡信息 这些法律咋说?

原标题:捡口罩二次销售、隐瞒武汉返乡信息……这些行为法律怎么说?

隔离、口罩、封村、延期……这场病毒狙击战还在继续,每一个与防疫相关的关键词,都牵动人心,备受关注。

此前法报君和大家分享了“封城”后逃离、制造谣言、哄抬物价等法律点。今天,法报君采访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律师邓勇,继续跟大家分享几个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传染病的防治流程、用石头或泥土设置路障封村、捡口罩二次销售、故意隐瞒家人从武汉返乡……这些行为都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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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武汉市长周先旺表示,因为春节和疫情的影响,目前有500多万人离开武汉。该数字引发舆论关注,不少观点质疑官方行动缓慢。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传染病出现后的防治流程到底包括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流程包括:疫情报告、核实分析、疫情公布、按照预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宣布部分行政区域为疫区、采取紧急措施、封锁疫区等。上述防治流程具有依次递进关系,任何一个环节的受阻都将导致后续防治措施未能及时开展。

比如,传染病披露的流程是发现可疑传染病人之后先上报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分析,由于技术原因,核实分析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此时已经临近春运,核实分析耗费的时间可能会导致后期的应对措施不及时。不过,由于整个事件过程没有完全公开,我们暂时无法断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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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疫情蔓延,部分村庄已开始封村封路。不过,有的村庄选择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是堆石头或泥土。如此“硬核”封路方式是否可取呢?

此种方式不合法也不科学合理。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各村庄是没有权限封村封路的,封村封路的做法缺乏合法依据;并且,从具体手段来看,一些村庄把道路挖断,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虽然各村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疫情蔓延,但是这样的做法其实会阻碍患者的救治,各村庄可以通过设置警示牌、警示线、设岗测温登记等方式来实现疫情防控。留出生命通道,做到科学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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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在街头捡拾废弃口罩的图片引发市民担忧,害怕会有黑心商户回收废弃口罩再次售卖。那么,如果出现这种捡口罩二次销售的情况,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口罩被使用后会存在病菌滋生、破损等情况,导致口罩的防护功能减损。如果进行二次销售,一方面要承担违约、侵权、欺诈等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可能会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法,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市民将口罩毁坏后投放到“有害垃圾”桶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市民用开水(或至少56℃以上热水)浸泡30分钟,或用酒精喷雾消毒后密封丢弃到“有害垃圾”桶,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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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如此严峻,还存在有人瞒报家属从武汉回来的情形。据了解,某地区一村官因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孙女、孙子从武汉疫情爆发地返乡的事实,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这种情况也是不少网友比较担心的事情,那么,故意隐瞒家人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上报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检查,控制疫情的传播。如果故意隐瞒导致家人或自己把肺炎传染给他人,则一方面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可能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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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办公厅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此举引发公众关注,那么,延长假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该怎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二)春节”。《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上述规定,在通常情形下,春节的法定假期是3天,另外4天是调休。国务院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因为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实际上是延长了2天工作日的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由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属于临时性措施,该休假并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属于特殊假期,类似于“休息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具体而言,1月31日至2月2日三天,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当于周末加班,企业应首先另行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200%的日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隔离病毒不隔离爱,在这场上下齐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役中,没有人是局外人。

目前,这场防疫狙击战已进入围堵关键期,我们每个人能做的还有很多,不但需要医务人员努力攻克,也需要我们每个公民服从大局一起扛,更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和打击那些不法行为,只要我们心连心共克时艰,必定能更快打赢这场硬仗!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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