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早上6时许,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内,发现范某趴在电脑前睡觉,手机放在桌上充电,便将范某的手机(价值955元)盗走,后以120元销赃,所得赃款被其用毕。两日后,公安民警将刘某抓获。
另查明:刘某于2016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