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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父离婚后杀害4岁幼子 抛尸水塘一审获刑五年

原标题:将4岁幼子斩首后抛尸水塘,这个多次“进宫”的毒父患精神分裂症获刑五年

李丽没有想到,离婚后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自己就与四岁的儿子分别天人永隔,而残忍杀害儿子并抛尸的,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这起悲剧背后,究竟隐藏了怎样的因由?

毒父离婚后杀害4岁幼子 抛尸水塘一审获刑五年

警方抽干塘水发现装着尸体的袋子

2018年12月23日下午四点多,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禄口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是住在禄口的王甫的大儿子王俊,他焦急地表示自己四岁的弟弟冬冬找不到了,同时反映父亲在和自己争吵时称,把冬冬扔到了水塘里。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上门找王甫核实情况,但王甫不配合,拒绝透露冬冬的下落。

王甫还乘人不备,跳入住所附近的水塘里拒绝上岸。众人趁他体力不支将其救出后,送至江苏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王甫被转至南京脑科医院继续治疗。同年12月27日,民警前往医院向王甫询问冬冬的下落,王甫称将小孩扔在了房子下面的水塘里。

据此情况,禄口派出所组织人员对王甫住所附近的水塘进行打捞,未果后又进行抽水作业,于同年12月28日上午在塘内发现一只蓝色袋子。江宁分局刑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确定蓝色袋子内为一具男童尸体,死者应为冬冬。至此,王甫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前往至南京脑科医院对王甫予以控制。

杀子父亲曾被劳教并两次入狱

据了解,被告人王甫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1年、1994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此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据庭审时出示的证人证言,王俊表示父亲离婚后“就变得不正常了,脾气一直不好”。2018年12月18日早上,他看到王甫打弟弟冬冬的屁股,第二天下午回家时却没看到弟弟。王俊问父亲弟弟去哪了,王甫自称把冬冬杀了,扔在旁边池塘里面。王俊四处寻找,并没有发现什么线索,以为父亲是在说胡话。

直到23日下午,他接到大伯、大姑姑的电话说已经好几天没看见冬冬了,让其去派出所报警。

冬冬的母亲、王甫的前妻陈红称,自己和王甫在2018年3月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大约是在2013年,当时两人都在浙江打工。2O14年春节,两人到了王甫位于江宁禄口的家里。2015年3月,儿子冬冬出生。

陈红说,2018年10月份开始,王甫跟其经常吵架闹离婚,最终两人2018年11月诉讼离婚,儿子判由王甫抚养。离婚后,陈红回到老家四川,听说孩子找不到了,又赶回来南京。

供述称一个人在家带孩子不上班嫌烦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甫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指控,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甫与陈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被害人冬冬由王甫抚养。2018年12月19日凌晨,王甫因独自抚养孩子心生厌烦,在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村的家中,采用手掐颈部、电视连接线勒颈部、菜刀切割颈部致头部分离等手段致冬冬死亡,后将尸体装入塑料袋中并抛入住处附近的水塘内。

经法医鉴定:冬冬符合在颅脑损伤的基础上颈部、口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对于杀害亲生儿子的原因,王甫供述称,当时陈红提出离婚,还要把孩子交其抚养,自己很气愤。因一个人在家带孩子不上班嫌烦,小孩和其不亲,老提到母亲,就感到更烦,而且想到前妻很气愤,就把小孩杀了。

令人感到残忍的是,据王甫供述,他在卧室对儿子手掐、绳勒之后,又下楼到一楼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卧室。看到孩子还有点气,他竟把冬冬从床上抱下来放在地上,举起菜刀……

之后,王甫从卧室里找了一条毛毯裹起尸体,装进一个蓝色大塑料袋,在装好之后先清洗了现场,然后拎着袋子出门并扔进塘中。

与家人交流时,王甫表现出种种异常行为。陈红在证言中称,王甫在脑科医院里对她说,“把小孩儿捞上来用吹风机吹吹”,还说让原谅他,好好过日子。王甫的哥哥则说,弟弟离婚后的情绪就一直不稳定,“就不太正常了,还殴打家人,经常语无伦次。”

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处五年徒刑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甫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了王甫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希望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王甫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认为被告人王贤福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陈红提出要求被告人王甫赔偿因其杀害冬冬而造成的丧葬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对此,王甫没有异议,但表示无力赔偿。最终,法院对其中的丧葬费和交通、住宿费予以支持,对陈红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未予支持。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甫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王甫作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日前,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红经济损失共计43669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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