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竞选村主任未果怀疑村支书从中作梗上门闹事遭反杀三人获刑
来源:北京青年报
1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陕西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2018年5月,宋建隆(化名)在竞选陕西宝鸡市陈仓区某某镇某某村村主任时,因其曾经犯抢劫罪被判刑而政审未通过,他认为当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王博(化名)从中作梗,与其多次争吵,双方矛盾逐渐升级。同年8月11日晚,宋建隆在王博家与其发生争吵撕扯,王博的儿子王小龙(化名)见其父亲被宋建隆殴打,用剪刀连刺宋建隆多下,至其瘫坐在沙发上后拨打110、120电话。王小龙母亲看到案发现场后帮其儿子将作案工具丢弃在邻居家旱厕,并清理现场血迹,在民警到达后提交另一把剪刀当作案工具。急救人员赶到时,宋建隆已经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博、王小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龙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判处王博有期徒刑七年。王小龙母亲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一年二个月。同时,法院判定由被告人王小龙、王博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建隆家属经济损失33716.5元。
男子竞选村主任因曾犯抢劫罪政审未过怀疑村支书从中作梗上门闹事“被反杀”
2018年5月初,宋建隆(化名)在竞选宝鸡市陈仓区某某镇某某村村主任时,因其曾经犯抢劫罪被判刑而政审未通过。宋建隆认为是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王博(化名)从中作梗,遂与其多次发生争吵,矛盾逐渐升级。
2018年8月11日下午6时许,王博得知宋建隆当晚要来其家闹事,打电话叫其子王小龙(化名)回家。当晚20时34分,宋建隆给王博打电话确认其在家后,骑摩托车到达王博家。在王博家客厅内,两人发生争吵并撕扯。
王小龙见宋建隆辱骂、殴打其父,便手持一把红色塑料手把的黑色剪刀,朝正在与其父亲撕扯在一起的宋建隆左侧腰腹部刺去。在连刺几下后,宋建隆仍不停止殴打王博,反而对其进行辱骂,王小龙被激怒,继续手持剪刀朝宋建隆左腰腹部、左胸部、背部等处连刺数下,致其大量出血,瘫坐在客厅沙发上。王小龙还用带着黑色塑料手套(摩托车护手)的右拳朝宋建隆头部、脸部又击打数下。此时,王博见宋建隆伤势过重,上前阻止王小龙继续殴打,并让王小龙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
王小龙的母亲周川(化名)看到案发现场后,帮助儿子将作案工具剪刀丢弃在邻居家旱厕内,并用卫生纸擦拭茶几上的血迹,用拖把将客厅地面部分血迹进行清理,在民警到达现场索要作案所用剪刀时,拿出家中另外一把剪刀充当作案所用剪刀交给办案民警。当天21时25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宋建隆已经死亡。
一审:村支书一家三口均获刑父子犯故意伤害罪、妻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
2018年8月12日,王小龙、王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周川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宋建隆系遭受锐器作用致左侧胸壁贯通,左侧膈肌破裂,左侧肺脏多处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同年9月18日,王小龙、王博、周川三人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周川因刑满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9年8月30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龙、王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龙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判处王博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川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一年二个月。同时,法院判定由被告人王小龙、王博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建隆家属经济损失33716.5元。
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宋建隆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刑事部分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且量刑畸轻,要求判处死刑,民事部分判处赔偿数额太低,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同时,王小龙也提出上诉称,被害人有过错,其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博上诉提出,其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21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案具体情节,所做判处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死者家属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原审被告人王小龙、王博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原公诉机关指控及原审法院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判依法对民事部分所做判处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王小龙和王博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小龙、王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川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龙、王博、周川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小龙持剪刀将被害人宋建隆刺伤致其死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博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虽负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王博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防卫过当。王小龙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小龙、王博的犯罪行为给宋建隆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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