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0万雇凶欲绑架他人勒索钱财,4名团伙成员均获刑
新京报讯(记者潘闻博)4人相约在广西平南县绑架某会所老板勒索钱财,因分钱等问题没谈拢行动暂缓,后被警方抓获。今日(12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平南县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4人均因犯绑架罪(预备)获刑,并处相应罚金。
此案中的四名被告人。平南县法院供图
新京报记者从平南县法院了解到,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阳邀请被告人吴宝华密谋绑架平南县某会所老板邓某全勒索钱财。吴宝华因欠债太多,两人一拍即合。陈阳安排吴宝华租借小汽车、购买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并通过QQ群邀约到被告人喻守戈、江雨晴,商谈“来广西帮我绑架个人”“事成后可分得30万元报酬”等事宜。
过程中,陈阳在网络上邀约绑架的内容被公安机关侦查到。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嫌疑人锁定。2018年12月22日晚,4名被告人相约在平南县会合并商量绑架分工事宜。因缺少人手以及事成之后如何分钱等问题未谈妥,4人决定绑架行动暂缓。随后,公安机关将4人抓获。
平南县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结伙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准备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预备),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故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阳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喻守戈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被告人江雨晴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被告人吴宝华犯绑架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此外,四人均被处相应罚金。
经办此案的法官陈燕霞向新京报记者介绍,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