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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惯犯男子合伙作案盗窃电动车两台均获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罗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罗某商量一起去盗窃电动车,并事先购买了螺丝刀、剪刀、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和罗某从二人的租住处一起乘车到南昌市西湖区渔业新村,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渔业新村某号楼下的金箭电动车一辆和被害人曾某停放在渔业新村某号的雅迪电动车一辆,后张某和罗某将窃得的电动车骑到新建区长麦路停放。

2019年8月8日早上,张某将窃得的雅迪电动车以人民币180元销赃,后张某回到停放金箭电动车的地点时被蹲守的民警抓获,同时涉案金箭电动车被收缴。同日,张某带领公安民警在新建区长麦路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罗某抓获。现金箭电动车和赃款人民币180元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某和曾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共计人民币5022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02年至2018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罗某在2018年,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及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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