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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平凡的小姑娘 促成了一则法律条文的制定

原标题:[津云日纪]两个平凡的小姑娘,促成了一则法律条文的制定

在我国法制史上,有许多普通人,由于历史的机缘,曾经经意或不经意地促进了一部法律的诞生,或加快了一部法律修改修订的步伐,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更多人带来了福音和保障。

28年前的今天,两个小姑娘在北京的某超市购物时遭遇搜身,她们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促成一件破天荒、开先河的的案件——首例消费者名誉权侵害案。

两个平凡的小姑娘 促成了一则法律条文的制定

1991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王某、倪某进入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下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在糖果柜台前停留观看后,又到其它货位选购了一个相架,到收银处交款后走出市场大门。二人走出大门外五六米处时,被从市场内追出的理货员傅某和高某某叫住。

惠康超级市场,采用开架售货方式,允许进店的顾客自带包、袋,门口贴的公告称:“收银员受公司指示,对贵客带入铺内之袋(包括胶袋)作必须查看,请将袋打开给收银员过目。”

傅、高二人盘问王某、倪某,并将王某、倪某带到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然后把王某、倪某带进市场办公室。女职员何某也参与了对王某、倪某的追问。在再三追问下,倪某流下了眼泪,王某打开自己的手提包、解开外衣扣和摘下帽子让3名职员查看。3名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傅某只得表示:“我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王某、倪某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这对两个小姑娘来说是一段十分惨痛的经历。她们在惠康超市遭到搜身的新闻被媒体广泛报道,一时间舆论哗然。大家纷纷谴责惠康超市的霸道,为王某和倪某鸣不平。姐妹俩在家人的支持下,要和国贸惠康超市讨个说法。

1992年6月3日,她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要求:一、被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二、被告赔偿损失;三、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不真实、引用法律不当、起诉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首例消费领域名誉权侵害案,在当时消费领域名誉侵权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一次又一次找到国贸中心和王某、倪某谈话,历经半年,终于在1992年11月18日,经法院调解,王某、倪某和国贸中心一致同意,国贸中心向王某、倪某赔礼道歉,并给付王某、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国贸中心当庭履行了调解内容,王某、倪某申请撤回起诉。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王著谦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消法》草案在讨论时,对于人格尊严、精神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分歧很大。正是国贸搜身案这一典型案例以及其它类似判例的出现,促使正在制定的《消法》中增加了‘消费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

该案被选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直接促成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条文的制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自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正式列入法律保护范畴。

2014年,王某和倪某被评为“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

综合最高法网站、中国消费者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责任编辑:范斯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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