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锦旗表感谢
12月18日,江西省瑞昌市某企业给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码头法庭送来一面金灿灿的锦旗,写着“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
原告九江某环保公司与被告洪湖市某石化设备制造公司签订了非标设备加工技术协议及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相关产品设备。原告依约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预付款495000元,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赔偿因延期交货对项目工期和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因双方未能协商解除合同,原告起诉至瑞昌市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定作的设备,原告通过律师催告函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设备,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预付款4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9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购销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亦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洪湖市某石化设备制造公司返还原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495000元及支付违约金99000元。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今年截止目前,瑞昌法院码头法庭共办结涉及辖区民营企业案件30件,涉及金额2060万元,为辖区企业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近年来,瑞昌法院高度重视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门成立了“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领导小组,通过公正审理一个个涉民营企业案件,践行“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