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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前死亡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典型主体不适格案件。10月8日,武宁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陶某等七被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武宁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柯某等六人与被执行人陶某(即本案被告之一)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中,原告曾作为案外人对武宁法院执行扣划陶某在武宁县水利局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

随后武宁法院以“陶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款在武宁县水利局的待付工程款应视为陶某所有”驳回其异议。原告认为其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中标的方式,获得武宁县某乡镇某标段的防洪工程。原告并未与被告陶某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不存在转包分包问题,涉案工程款应该归原告所有,故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于法院,要求对武宁县水利局115万工程款中止执行。

诉讼过程中,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陶某已于2016年4月死亡。2019年11月27日武宁法院依法通知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周内变更适格的主体,但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陶某死亡,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死亡,原告不知被告死亡或因法律意识欠缺将死者列为被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死亡时,已经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承担其民事义务责任,当事人再将已经死亡的人员列为被告来起诉显然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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