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綦江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了该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9月,籍贯广西陆川的被告人朱某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在无《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綦江区文龙街道两处门面,开始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活动,其将一处门面用于生产和存放假药,在另外一处门面对外销售药品。
被告人朱某某将购买的中药粉剂同“虎骨风克星”、“风湿根治王”、“回春肾宝”等西药片剂,用粉碎机打磨混合后,分装成小包进行销售,同时在綦江、万盛经开区等地散发自制的宣传报纸,宣称出售的药品能够治疗风湿、类风湿、腰椎间盘突出等各类疾病。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以1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某某等数十名群众销售自制假药。
经审理,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两万元。此外,其行为还给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判令被告人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判令被告人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予以销毁,以消除危险;判令被告人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表示在判决生效后将会积极履行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