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阳某在其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某小区家中容留金某、熊某、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同年3月31日,金某、张某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4月9日,侦查人员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某房间抓获欧阳某,并查获熊某等人和吸毒工具若干。
经现场检测,欧阳某尿液经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检测试剂盒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金某、熊某、张某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其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