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彭某为自己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19年5月10日晚,某汽车服务中心发生火灾,烧毁了原告停放在该汽车中心的车辆。经消防大队鉴定,起火原因与原告车辆无关。同年5月11日,原告就案涉车辆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但遭到被告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投保的车辆受损,系该车停放于维修养护中心时,因维修养护中心发生意外火灾导致,而不是处于正在修理、养护状态所致。根据双方保险条款的约定,火灾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故彭某投保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