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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网上标错价不发货被起诉 法院:给消费者发货

原标题:商家网上标错价格不发货被起诉法院判决给消费者发货

商家在网络商城上将商品10000余元的价格标错为1000余元,消费者购买后迟迟不给发货。消费者将商家诉至法院,法院认可了商家价格系标价错误,但仍判令商家应向消费者交付相应的商品。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2日通报了这样一起近日在该院审理并宣判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实木家具三件套网售1195元卖家不发货被买家告上法院

2018年7月3日,市民林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家居旗舰店购买了一套全新的新中式实木沙发家具三件套。该套组的交易价格为促销价1195元(标示的原价为2390元),运费由卖家承担。在林先生支付了该商品价款后,他在线提醒网店及时发货,而网店客服人员却回复称1195元是定金链接,林先生对此不予认可。此后,在双方的交涉过程中,客服人员先后以该款产品已停产、没货、SKU价格有误为由,表示无法发货。双方协商未果,林先生遂向“天猫商城”进行投诉。“天猫商城”平台经营方按发货规则扣除A公司保证金358.5元,林先生相应获得商城赔付的积分358.5分。但A公司并没有因此发货,双方纠纷仍持续不断。林先生便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卖家交付家具套组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A公司于林先生付款买下家具套组当日,亦收到了32笔同款商品订单。该商品上架时的库存数量为99件。A公司在当日17时38分将该商品下架,并于19时许向派出所报案。A公司称其在天猫商城的网店标错价格,将10000余元的商品价格标作1000余元,遭人恶意购买30多件。

市民林先生辩称:“在我拍下该公司天猫旗舰店的家具套组后,便与该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但在合同订立后,我多次催促该公司发货,但其却以价格错误或缺货为由拒绝发货。我认为,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我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A公司就应当交付货物。”

A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林先生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理由是该公司在天猫旗舰店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受众为数量不特定的网络客户群体,该信息的发布属于要约邀请。而林先生下订单的行为系要约,只有该公司收到订单后发货才构成承诺。

本案中,林先生拍下案涉商品后,该公司第一时间便告知其商品价格标错,故未发货,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同时,合同成立必须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案涉商品虽在天猫店上架销售,却并未采用特价销售。该家具套组有多种规格可选,购买一整套的实际价格为11950元。由于工作人员对电商业务生疏,以及操作失误等原因,误将价格为11950元的案涉商品标价为1195元。该公司发现价格标错后,立即通知林先生,但其拒绝以正确价格11950元购买该商品。可见,双方并未就案涉商品的价格达成合意,合同并未成立。因此,林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家具套装单品价格均超1195元法院认定系标价错误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首先,从案涉商品网页内容来看,对商品的外观、型号、规格、功能、价款、运费负担、库存数量等情况均予以标明,消费者只需点击同意购买、确认付款方式及送货地址,即可达成交易。可见,该网页发布的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已达要约的程度;其次,商品网页上设定的库存数量会根据订单数量相应减少,表明A公司对已付款的订单确认了相应的交货义务,即表明受消费者购买意思表示的约束;再者,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需在下单后完成在线支付,经营者才需履行发货义务。此交易方式消除了消费者购物后不交付价金的信用风险,故无需以信用风险为考虑将最终决定是否缔约的权利置于经营者手中。综上所述,A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林先生同意购买的行为属于承诺,双方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从网店发布的商品信息来看,案涉家具是由三款家具组合而成,其中任何一款家具的单品促销价均远远超过1195元。按照生活经验法则,将多个商品组合成套出售,其定价通常低于按单品价格计算的总和,而高于单品价格。因此,网店发布的案涉商品定价远低于其中任一款单品的价格,势必造成同款单品无法出售,不合常理,事发当天的报警记录也证明A公司并无抬高单品价格达到促销目的的主观意图。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其在天猫商城网店上所发布的案涉商品促销价格1195元系标价错误,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采信。

标价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判令商家为消费者发货

但法院认为,标价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系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因此,如表意人的错误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错误所带来的后果。本案商品标价错误系A公司过失所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庭审中,经法院询问,A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撤销案涉网络购物合同,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照准。“天猫商城”经营方按发货规则扣除A公司保证金,同时给予林先生相应的积分,系平台对A公司违反平台交易规则的制裁行为,不影响林先生依法行使履行请求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先生系恶意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林先生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购买的家具。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林先生同意购买的行为属于承诺,双方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林先生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购买的家具。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先生交付新中式实木沙发家具三件套。

法官表示,网络购物不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活动,这正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能仅以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网店经营者应当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商品要约信息负责,不能随意以标价错误等理由拒绝履行发货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屈畅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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