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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乘车拒付车费 咬伤民警领刑十个月

酒后耍横,乘车不给钱,还脚踢民警面部并咬伤手指。近日,重庆二中法院审结了这起妨害公务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5月21日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到站后,因觉得车费太贵而拒绝支付,并打了出租车司机一耳光。随后,民警李某、黄某出警至现场,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李某、黄某遂口头传唤张某至派出所,张某拒绝配合民警到派出所,并当场辱骂民警。民警遂将其强制带上警车,送至派出所。当警车开至派出所院坝内时,张某拒不下车,并用脚踹向民警李某面部下嘴唇。在民警强制将其带下车时,张某脸部撞到警车,面部有少量血迹。随后,民警李某等人将张某带至派出所卫生间进行冲洗,冲洗过程中,张某将李某右手大拇指咬伤。经鉴定,民警李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提醒:

在发生消费行为后,如觉得费用不合理,可通过相应的维权途径合法合理解决,切不可采取胡搅蛮缠的方式,更不可仗着酒劲,与办案民警再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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