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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房改”房屋归谁所有? 法院这样判

男子在九十年代冒用已故父亲名义,将父母生前居住的公租房进行房改,后因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款和兄弟姊妹起纷争诉讼到法院请求所有权确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认定原告武某请求确认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7年9月15日,武某冒用其已故父亲的名义参加房改,并个人出资2万余元以成本价购买了其父亲生前居住的公租房,并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父亲名下。该房屋房改后一直由武某居住使用。

2018年8月28日,该房屋被征后,将获得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但武某和其兄弟姊妹双方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产生争议,武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个人所有,其则其兄弟姊妹认为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父亲名下,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属其父亲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该遗产。遂武某诉讼到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所谓的“借名房改”,在借名方与出名方之间必须达成“借名房改”的合意,在出名方已死亡的前提下,借名方与出名方之间客观上是不可能达成“借名房改”的合意。原告冒用其父亲的名义参加房改,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又违反了房改政策的规定,所以,武某主张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的事实不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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