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窝藏案,被告人陈某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6日下午,邹某、徐某、陈某、周某、桂某、桂某某等涉嫌恶势力团伙成员(均另案处理)在进贤县李渡镇聚众斗殴后,为躲避抓捕,到南昌市躲避,被告人陈某请邹某等六人吃饭,并安排他们住宿。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6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邹某等六人涉嫌犯罪,为他们提供食宿,帮助他们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